2009年4月16日,陈先生在二手车经营公司购买了一辆“车龄”6年的帕萨特二手轿车,转让价为8.3万元。在签订协议时,陈先生检验了协议所涉及之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同意按该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后陈先生依约支付全部车款,二手车公司为陈先生办理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提取了车辆。

6月15日下午,陈先生驾驶该车行使途中发生发动机熄火的故障,变速器放入R挡和D挡后车辆不能行驶。后陈先生至某汽配经营部对车辆变速箱进行维修,支付修理费1.92万元,该车目前能正常行驶。后陈先生诉至法院,以某二手车公司出售质量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为由,要求判令该二手车公司对出售给陈先生的帕萨特轿车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1.92万元,并赔偿陈先生其他损失6075元。
[说法]法院认为,二手车交易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新车买卖,买主应对二手车现有的外观及零部件瑕疵有一定的容忍度。系争车辆于交易后发生变速箱故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故障系由双方交易时即已存在的车辆缺陷所致,故陈先生要求二手车公司支付该变速箱故障维修费或减少交易价额的请求亦难以支持,遂作出驳回陈先生的诉请。